关于印发《巢湖市招投标市场主体及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9年07月30日 被浏览 2457 次 |
关于印发《巢湖市招投标市场主体及评标
专家不良行为记录暂行办法》的通知
巢招监[2009] 17号
市直各单位,施工企业、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评标专家:
现将《巢湖市招投标市场主体及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巢湖市招投标市场主体及评标专家
不良行为记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规范招投标市场主体和评标专家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巢湖市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巢湖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招标中心)进行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及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的记录和处理。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各类市场主体和评标专家在从事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以及相关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和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社会中介代理(服务)机构等主体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不良行为的记录与处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便捷高效和惩罚与教育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管局)负责实施对不良行为的记录与处理,并建立招投标市场主体和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的信息档案。
市招标中心和各类市场主体、评标专家在发现不良行为后,应当及时报告市招管局。
第五条 不良行为记录采用计分制。计分标准详见《巢湖市招投标市场主体及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标准》(附件)。
招标人(采购人)不良行为记录分数在1年内(自首次被记录之日起,下同)合计达10分及以上者,予以通报批评,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其上级主管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招标采购单位的从业人员(招标人代表及经办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分数在1年内合计达10分及以上者,将被拒绝进入市招标中心从事与招投标相关的活动。
投标人(供应商)、社会中介代理(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分数在1年内合计达10分及以上者,停止其6个月进入市招标中心进行交易活动或从事相关代理、服务活动的资格;不良行为记录分数在2年内合计超过15分者,停止其12个月进入市招标中心进行交易活动或从事相关代理、服务活动的资格。
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分数在1年内合计达10分及以上者,停止其12个月参加在市招标中心进行的评标活动的资格,不良行为记录分数在2年内合计超过15分以上者,停止其24个月参加在市招标中心进行的评标活动的资格。
不良行为记录自首次被记录之日开始,以两年为一个计分周期,被计分的市场主体及评标专家在每个计分周期的最后三个月内,应将不良行为的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市招管局,逾期不报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前一计分周期的分数,自动转入下一计分周期。
第六条 因受行政处罚被限制参加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的,其被限制的时间与因不良行为被停止参加招投标活动的时间不一致的,已被限制或停止截止时间较晚的为准。
第七条 不良行为的记录依据为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通报及市招管局下达的不良行为认定书。
第八条 因不良行为记录被停止进入市招标中心从事有关招投标活动的市场主体(包括其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在被停止期间主动整改,消除或减轻不良行为危害后果的,可申请缩短停止时间,但最短不得少于被停止时间的50%。
第九条 市场主体及评标专家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的,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通报为依据,由市招管局直接下达不良行为认定书,给予不良行为计分,并记入不良行为信息档案,其他不良行为的记录程序为:
(一)取证 由招管局或招管局会同相关管理部门组成调查小组,依据本办法进行调查和取证。不良行为证据一般为当事人调查笔录、开评标现场监控录像资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认定 调查小组依据调查和取证的事实材料,形成不良行为认定意见,报经市招管局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下达不良行为认定书。
(三)记录 市招管局确定专人负责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档案,负责记录的工作人员在接到不良行为认定书的一个工作日内记入信息档案。
第十条 不良行为记录在巢湖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网站上予以披露,披露的内容为:不良行为主体名称、所参与项目名称、不良行为类型、处理结果等。对情节恶劣的不良行为,可通过其它媒介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在市招标中心交易的设置资格审查条件的项目,可在资格审查条件中设置1—3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必要合格条件。
第十二条 在市招标中心交易的国有资产出(转)让,国有土地及矿产资源出让项目中各类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有不良行为的,参照本办法进行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巢湖市招投标市场主体及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附件:
巢湖市招投标市场主体及评标专家
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一、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从业人员
1、应当进入市招标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不进入中心交易而自行处置的,单位记5分。
2、不依法提供招标(采购)必须提供的材料或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提供必须提供的材料的,单位记3分,从业人员记3分。
3、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记5分,从业人员记5分。
4、在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编制等环节提出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符的要求,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的,单位记3分,从业人员记3分。
5、无正当理由,不在有效期限或规定期限内确认需求、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等书面材料或对质疑不按期答复的,单位记3分,从业人员记3分。
6、干扰、妨碍评标委员会评审或在评审时发布倾向性意见的,单位记2分,从业人员记5分。
7、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招标结果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或签定的合同违背招标文件规定的,单位记3分,从业人员记3分。
8、不按照依法签订的合同履约的,单位记3分。
9、不按照合同对招标(采购)项目进行验收的,单位记3分。
1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单位记2—10分,从业人员记2—10分。
二、投标人(供应商)及从业人员
1、通过资格预审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的,单位记3—5分,从业人员记3—5分。
2、一年内三次(含三次)以上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投标文件、到达开标现场不提交投标文件或提交的投标文件封装不符合要求被废标,经认定为恶意弃标的,单位记3—5分,从业人员记5—10分。
3、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的,单位记3—5分,从业人员记3—5分。
4、采用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评标委员会评审,谋取中标的,单位记5—10分,从业人员记5—10分。
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保证金、不按规定期限与招标人(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单位记3—5分,从业人员记5—10分。
6、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放弃中标资格的,单位记3—5分,从业人员记5—10分。
7、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签订的合同履约的,单位记5—10分,从业人员记5—10分。
8、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记10—15分,从业人员记10—15分。
9、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单位记10—15分,从业人员记10—15分。
10、拒绝接受或者阻挠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单位记5—10分,从业人员记5—10分。
11、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中标价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经举报查实的,单位记3—5分,从业人员记3—5分。
12、恶意投诉、虚假投诉影响招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单位记3—5分,从业人员记3—5分。
13、预中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约谈并签署《履约承诺书》的,单位记3—5分,从业人员记3—5分。
1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单位记3—15分,从业人员记3—15分。
三、社会中介代理(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1、与招标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搞假招标、围标、串标、陪标的,单位记5—10分,从业人员记5—10分。
2、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的,或转包所承接业务的,单位记5—10分,从业人员记5—10分。
3、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接受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项目的咨询服务业务的,单位记5—10分,从业人员记5—10分。
4、发出的招标文件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严重失误的,单位记3—5分,从业人员记3—5分。
5、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或控制价存在重大误差的,单位记3—5分,从业人员记5—10分。
6、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未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或签署行为存在弄虚作假的,单位记3—5分,从业人员记5—10分。
7、聘用不具备相关执业资质的人员,从事中介服务业务或任用被限制、停止从事招投标活动人员办理相关业务的,单位记3—5分,从业人员记3—5分。
8、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失公正或失误、失职、泄密,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单位记5—10分,从业人员记5—10分。
9、依法应当备案、审查的文件,不按照规定履行备案、审查手续的,单位记3—5分,从业人员记3—5分。
10、拒绝接受或者阻挠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单位记5—10分,从业人员记5—10分。
1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单位记3—15分,从业人员记3—15分。
四、评标专家
1、已接受邀请的评标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记5分。
2、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或发布影响评标公正的倾向性意见的,记5分。
3、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记5—10分。
4、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记5分。
5、评审意见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记5—10分。
6、在评审过程中出现明显失误,导致错评、误评的,记3—5分。
7、应当申请回避而未申请回避的,记5—10分。
8、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记10—15分。
9、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报告、不在评标报告中记载的,记5—10分。
10、违反市招管局、市招标中心关于评标专家管理规定经提示后仍不改正的,记3—5分。
11、拒绝接受或者阻挠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的,记5—10分。
1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记5—15分。
(成本控制中心 杨立群 摘自巢湖建设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