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11条”力挺楼市
2009年05月15日 被浏览 2062 次
 
 
     ○购房减税政策将本土化 ○转让普通住房免营业税 ○外地人购房落户政策再放宽○开发商可缓缴相关税费 ○购地付款期限延长 ○加强监管防抽逃预售款发生
     今后,我省将调整放宽购房落户政策。据此,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放宽外地购房者办理当地城市户口政策;另外,在国家已出台减免政策的基础上,我省各地居民购房时还可望享受到“本土”税费减免政策。记者14日获悉,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加快推进全省城镇化进程,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主要涉及“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和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协调指导”等十一条意见。
  利民购房
 购房减税政策有望本土化
  为减轻居民购房税费负担,《意见》给出明确的政策支持。即,在国家已出台的税费减免政策基础上,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制定居民购房契税补贴和收费减免政策,鼓励和支持居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按国家政策,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
  转让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
  按照国家要求,我省在《意见》中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转让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转让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普通住房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同时,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放宽外地购房者办理当地城市户口政策。
  利开发商
  开发商可缓缴相关税费
  资金压力是当前部分开发商最头疼的问题,为此,《意见》开出“对策”。
  这些对策包括: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月)预缴、项目完工后清算;对纳税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房地产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对房地产开发新开工项目应缴纳的相关规费,各地可结合实际,给予缓缴或分期缴纳,最长可延期至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缴纳。同时,我省还将支持开发商合理的融资需求。
  购地付款期限可适当延长
  针对大地块会增加开发难度问题,《意见》表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各地可实行“大块规划、小块供应”的土地供应方式。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新买进的开发用地,出让方与购买方可通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适当降低土地出让金首付比例、延长支付期限。
  《意见》还鼓励在我省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房,对列入省级以上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建设试点项目的建设,将按有关规定,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进行支持。而住房建设及相关研究单位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利政监管
  健全预案防抽逃预售款发生
  虽然放宽了相关购房和开发的政策,但《意见》仍指出,各地应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统计制度,完善市场监测分析机制,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提高调控措施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意见》要求各地应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动态监管,健全相应预案,防止可能出现的抽逃预售款、延期交房等突发事件。
  此外,各地还应严肃查处各种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意识的宣传。(简雅洁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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