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商业设施分割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9年05月06日 被浏览 3178 次
 
 
关于印发《合肥市商业设施分割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5-04 来源: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测绘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建委、国土、规划和房产局《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房[2009]38号),我们制定了《合肥市商业设施分割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合肥市商业设施分割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根据市建委、国土、规划和房产局《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房〔2009〕38号),特就商业设施分割销售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高建设水平,整体出售、出租或自营商业设施,建设持有型物业。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割销售四周有明显界限的商业设施。
 
   二、商业设施分割销售时应制定详细的销售方案。销售方案要符合区域商业服务规划定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三、商业设施分割时,应当按照能够较好地组织室内交通,不妨碍建筑物内其他区域的经营活动为原则进行分割。分割后的交通通道应构成环形回路,且宽度不应低于2米。
 
   四、商业设施分割可以采用实体墙进行分割;亦可在室内装修活动结束后,采取在地面嵌入铜条的方式进行分割。以铜条嵌入方式分割的,铜条宽度不应小于1厘米;铜条末端应钉有铜钉,铜钉直径不应小于2.5厘米;铜钉应当依次进行编号,以确定出售区域的具体位置;编号标记应嵌入铜钉螺帽,防止损毁。商业设施分割销售后办理房屋登记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铜钉编号对照表,各办证单位按照铜钉编号对照表在房地产权证附记栏注明销售区域的四角铜钉编号。
 
   五、商业设施分割销售时,单块销售区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对商业设施分割预售,并应对此作出书面承诺。
 
   七、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或规划许可中规定商业设施应当整体出售或自营的,不得分割销售。
 
   八、商业设施分割预售前,房产测绘单位应当按照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的分割销售方案和图纸进行预测绘。商业设施竣工、装修后,经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的分割销售验收合格,方可进行房屋测绘复测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规定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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