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再办理已竣工商品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延期工作的通知 |
2009年04月14日 被浏览 2165 次 |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各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我局自2009年3月1日起不再办理已竣工商品房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延期工作。新申请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多层建筑(七层及七层以下)有效期为两年,小高层、高层建筑(八层以上)有效期为三年。凡预售证到期的,剩余未售房屋(已竣工备案的)由开发企业以“自建房”形式申请登记领证,然后持证销售。一处四分局及各办证中心对开发企业销售的这类房屋仍按商品房形式予以登记,登记时按相关标准缴纳登记费,房屋维修基金在将来销售时由购买人缴纳。
一处四分局及各办证中心凭企业领取的《房地产权证》进行核减办理新的《房地产权证》,购房户凭企业领取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办理公积金及商业贷款业务。(凭房产证交易的商品房不再有《合肥市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
特此告之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00九年四月九日 (来源: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