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商”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8年07月17日 被浏览 1882 次

 

  7月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商标侵权案的判决中,依法认定徽商集团所持有的“徽商”商标为驰名商标。

   自2000年成立以来,徽商集团高擎徽商大旗,致力于继承和发扬古徽商优良传统,企业各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连续6年进入中国企业500强,名列安徽地区第4位,是国家重点培育的20家大型流通企业之一。随着企业实力的增强,企业品牌知名度也日益提高。2005年,“徽商”商标就被认定省著名商标。此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既开辟了徽、晋、浙几大传统商帮成为驰名商标先河,也为解决长期困扰集团公司的“名牌被傍”问题提供了有效途径。
    判决一经作出,立即引起《合肥晚报》等媒体的广泛关注。
 
相关链接一: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节选)
(2008)合民三初字第4号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徽商集团所持有的“徽商+图”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35类),注册号1990300]符合我国商标法规定认定驰名商标的法定条件,亦为本案判定被告商标侵权的案情需要,故依法认定原告徽商集团所持有的“徽商+图”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35类),注册号1990300]为驰名商标。
 
 
相关链接二:
“徽商集团”称被人“傍名牌”
法院一审认定“徽商”为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
 
    《合肥晚报》716  昨天下午,合肥中院知识产权庭一审宣判了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诉合肥徽源服饰租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认定原告徽商集团所持有的“徽商+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的行为构成“傍名牌”。
    原告徽商集团诉称,其是国家重点培育的20家大型流通企业之一,连续三年在该行业统计排名中,位居前5位。其“徽商+图”的主商标,具有绝对的显著性。
    2007年5月,被告徽源公司在媒体上刊登租赁广告,广告中标有“徽商TM租赁消费新时尚”、“详情登录www.徽商租赁cn”等字句,并且广告中“徽商”二字的字体和原告持有的“徽商+图”商标的字体完全一致。8月下旬,其收到合肥市消费者协会的一份公函,该公函称消协收到消费者投诉,要求确认“徽商租赁网”是否隶属于徽商集团。
经查,被告徽源公司设立了“徽商租赁网”,当前的经营地点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414号邵氏写字楼内,其在办公楼顶上竖立了一块6米高的大型户外广告牌,该广告牌上标明了“徽商TM租赁消费新时尚”、“详情登录www.徽商租赁cn”等字样,其中“徽商”二字的字体与原告的商标字体相同。
    徽商集团曾于2007年9月向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庐阳分局投诉,遭到驳回。最终,原告选择了诉讼。
    法院一审认定原告徽商集团所持有的“徽商+图”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35类),注册号1990300]为驰名商标。被告徽源公司在不相同的服务类别上作为商标突出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被告利用原告徽商集团所持有的“徽商+图”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傍名牌”,主观存在恶意,客观造成提供服务者之间的混淆或误认(事实上已造成混淆或误认)。一审判决被告合肥徽源服饰租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徽商+图”组合商标,并赔偿原告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的损失10000元。
    相关链接: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将受到特殊的保护———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但给予商标专有权的全部司法保护,还给予跨商品、服务类别的特殊保护。
    我国的商标保护实行双轨制,驰名商标通常由商标主管部门认定,但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认定,二者效果相同。
 
                                                                        (集团公司  总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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