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7-04 来源:中国建设报
为了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日前下发了《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对新建建筑、既有建筑的供热计量设计改造、运行收费和监管处罚分别作出明确规定。
按照该办法的要求,新建建筑的设计、审图机构均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建设单位若无法提交包含供热计量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将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对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供热计量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包括供热计量工程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采用集中供热的房屋时,需要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售房屋供热计量措施等有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对于既有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该办法要求,在对建筑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必须同步进行供热计量改造。对于围护结构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应进行供热系统热计量改造,热源、热网、热力站等设施供热计量改造也应同步进行。供热单位应当加大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力度,对供热管网、热力站等按照供热计量的要求进行系统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达到供热系统节能效果。
该办法指出,供热单位应依法做好能源消耗统计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应当根据城市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设计能耗指标以及供热系统的能源利用率,对各单位能源消耗进行监管,对供热单位负责人进行考核。此外,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供热单位逐步建立“供热计量户籍热费管理系统”,建立包括用户热费、职工补贴、房屋建筑等基本信息的用户个人账户档案,实现个人账户热费网络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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